教学工作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3-01-08 10:57:41浏览量:

 

 

 

 

 

 

湖工新院教字[2012] 14 号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管理效率,促进我校教学质量的提高,保障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司[1998]33号)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必须坚持本科教育的主体地位,全力在本科层次上办出自己的水平和特色;必须坚持以教学为主,妥善处理教学与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之间的关系,切实保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第三条  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教师应遵循教育的基本规律,按照教学规范的要求,开展教学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此,每个教师都应该做到:

1.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崇高的思想境界、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职业道德修养。

2.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以对国家和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完成学校分配的教学工作任务。

3.崇尚严谨、进取、求是、创新的学风,严谨治学,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不断提高专业学术水平。

4.认真研究教育科学,努力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5.为人师表,既热爱、关心、尊重学生,又严格要求学生。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我校普通本、专科教学的教师。

第二章  教师在教学中的职责和权利

第五条  实行课程教学(含实践教学)主讲教师责任制,主讲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选用或编写符合本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教学指导书及教学参考资料。

2.负责本课程的讲授、辅导答疑、作业的布置与批改、实践性教学(含实验课程论文、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等)、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评定等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与质量管理,并指导、检查辅导教师备课、答疑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

3.遵守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4.积极主动地与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和学校职能部门交流教学信息,共同协调解决在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六条  辅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1.随堂听主讲教师的课,虚心接受主讲教师的指导。

2.认真做好辅导答疑等工作。

3.负责学生作业的批改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主讲教师。

4.协助主讲教师,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第七条  教师在教学中拥有以下权利:

1.对学生具有教育教学管理权和指导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有评定权,除接受学校、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专门人员的检查外,有权拒绝其他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干预。

2.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及学生发展的实际,提出教学改革方案,经教学单位或教学管理部门认可后试行。

3.对教学检查、教学评价、评奖结果有权提出异议,对涉及本人的评价结果有权提出申诉。

第三章  备课

第八条  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先决条件。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撰写教案(讲稿),开课之前应写出全部讲授大纲和至少2/3以上的教案(或讲稿),第一轮新课必须写出详实的讲稿。教案(讲稿)不能照搬照抄教科书,应大力收集资料和案例,并不断丰富教案(讲稿)内容。

第九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备课的指导性文件。教师必须制订所任课程教学大纲,掌握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教材是教师备课的主要依据之一,教师必须认真钻研和掌握教材的全部内容及组织结构,分清重点章节和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同时,必须了解本学科的前沿信息。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了解本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及先修课程的教学情况,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还要了解和研究学生的有关情况,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优化组合。

第十二条  做好教学模型、演示实验等准备,使教学设施处于完备状态。要努力制作好教学课件,充分发挥现代教学手段的作用。

第十三条  备课强调个人钻研,也要重视集体研究,以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凡安排有辅导教师或实验教师的课程,每学期开课之前,由主讲教师召集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共同研究,全面安排讲课、实验、课堂讨论、见习、辅导等教学环节的学时、进度和教学要求,并在每学期初制定好教学进度表报教学单位审查。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主要途径和中心环节。教师上课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大纲和学生实际,在全面把握本课程的深度、广度的基础上,向学生系统地传授所任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发展学生的智能,结合知识教学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第十五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坚持正确的教育思想:

1.将教书与育人结合起来,注意引导学生学习和掌握科学世界观和方法沦。

2.努力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3.将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结合起来,注重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4.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因材施教,使学生个性得到发展。

第十六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始终注意把握好教学内容:

1.注重教学内容的科学性,逻辑要严谨,结构要合理,信息要准确。

2.注重教学内容的适用性,基本内容既要符合教学大纲,又要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

3.注重教学内容的先进性,教学内容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不断推陈出新。

4.教学内容丰富,信息量大,努力引导学生进入学科前沿。

第十七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根据具体实际选择和运用丰富多彩、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第十八条  在遵循学术规范、处理好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的前提下,教师应根据需要评价本学科各学术流派的观点、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引导学生正确吸取本学科的最新成果,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十九条  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对本课程的

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要重视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教学进度与讲授方法,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教学进度必须与开学初拟订的《教学进度表》保持基本一致,如有较大调整,必须向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报告,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教师要在课堂上讲普通话,做到语言清晰流畅,表达准确、简练、生动;讲究用字规范,除书法课、古代汉语、古代文学等课程外,其他课程要使用规范汉字,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避免写错别字。

第五章  辅导答疑

第二十一条  辅导教师要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认真准备,按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辅导教师要和任课教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把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反馈给任课教师,以便改进教学。没有安排辅导教师的课程,由主讲教师辅导答疑。

第二十二条  辅导答疑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思考。在辅导答疑中,要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差的学生要重点辅导。

第六章  作业

第二十三条  各门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均应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大纲要求,布置适当数量的作业,各教学单位要对各自课程作业量作出明确规定。教师要按照课程的要求明确向学生提出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教学单位应抽查学生作业,以了解本系教师布置和批改作业情况,并存档,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作业,并作出记载。对抄袭、字迹潦草等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令学生重做;对迟交或不交作业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做好书面记载,并按一定的比例,记入学生本课程平时成绩内。

第七章  实验教学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应严格按实验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同时,要努力开设综合性、设计性、探究性实验,减少验证性实验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提前作好实验准备,并要求学生按操作规范及安全规则进行实验。

第二十八条  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求学生做好实验记录,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和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在实验进行中,教师应巡视指导,及时解决实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要严格考勤。凡无故不做实验者,按旷课论,并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该实验课程考试资格,令其重修。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的质量,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的成绩。

第八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条  课程实践、教育实习、专业实习、野外实习(写生、考察)、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对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促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意识、培养和提高实践能力、优化学生的综合素质等,具有重要的功能,必须严格按培养方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指导教学实践是教师的基本职责之一,所有教师都应服从教学单位安排,承担相应的指导任务。

第三十二条  实践教学性必须按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制定出内容充实、安排周密、切实可行的具体计划。指导教师必须按计划要求,对所带学生的实践准备、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生活、安全管理等全面负责。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评定成绩,认真写出总结。

第九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教育中实现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专业实践和科研方法的训练,使他们获得初步的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各教学单位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规定,组织好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按《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五条  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教学组织、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重要形式。课程考核必须严格按教务处的安排进行。凡期中进行的课程结业性考试,必须经教学单位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否则其成绩无效。所有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第十一章  教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每年新上岗的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第三十七条  凡助教和见习教师,经主讲教师和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在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的指导下,讲授一门课程的部分章节,所用讲稿或教案,须在开讲前经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审阅通过。如属首次在本校讲课,还需在教学单位内试讲若干章节,经评议认可后方能正式开课,参加讲授的学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学期该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该课程全学期的教学质量仍由主讲教师负责。

第三十八条  凡具备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受聘教师,一般均应为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各教学单位每学期担任全日制本、专科生必修课程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人数不得少于本教学单位在聘教授、副教授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一般情况下,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第三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拟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1.凡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有五年以上教学经历且教学效果较好者,经教学单位聘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必要时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教务处备案,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

2.凡已获得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且公开发表过相关的研究成果者,由教学单位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足以说明确已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所在单位负责人许可,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特殊情况下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可兼任一门选修课的主讲教师。

3.凡不具备以上两款所述条件的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兼任任课教师。确因教学需要,拟聘请已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其他人员任课,须经开课单位和教务处严格考核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从校外聘请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兼任教师,至少应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相关教学单位除应办理学校所规定的其他手续外,还应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及评价,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考察,必要时,组织试讲。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独立承担讲授一门课的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新教师;

 2.对拟讲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3.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十二章  教研活动

第四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要书面提出本学期教研活动计划,经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原则上应当每两周开展一次教研活动。教研活动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但必须讲求实效。

第四十四条  教研活动的核心内容足围绕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总结和交流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探索教学改革,围绕某课题展开研讨。交流科研课题和科研经验,特别是教学研究的科研课题,是教研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五条  上课是学校最严肃、最神圣的事情,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调课、停课或调换教师上课。其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而临时调课、停课、调换教师上课的,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下达书面通知。

第四十六条  教师要服从教学单位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教学工作。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工作分配者,视为旷工。

第四十七条  教师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严格按照课程表和作息时间表的规定上课下课。不可随意更改上课的时间和地点。特殊情况(因公外出、因病或因事请假)必须离岗者,按学校教职工请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教师因病因事请假或因公不能上课时,教学单位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无人代课时,教学单位应说明情况,经教务处同意后予以调课,但调课最长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十九条  教师进入教室(教学现场)应做到衣着整洁、言行文明。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误课,恰当分配课堂时间,不早退、不拖堂。中途不得离开教室(教学现场),教师上课时应关闭手机等通信工具,禁止上课打手机,接待客人。

第五十条  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无故提前下课、监考失误、不按时将考试成绩表交教学干事、擅自减少学时,以及旷工、泄露考题、送分改分、因主观原因完不成教学计划、因教师请假(公事、公假、病假、事假等)停课一星期而教学单位负责人又未安排调课或安排教师代课等,均属于教学违规行为。对各类教学违规行为,依据《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教学与管理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予以认定。

第十四章  教学评价

第五十一条  教学评价是推动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成长的重要手段。评价要以教师教学态度、教学工作量、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注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总结经验、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五十二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评价工作,期中教学检查时任课教师应在教学单位会议上汇报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学期结束时对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还应写出书面总结。

第十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五十三条  凡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若干方面或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经教学单位推荐、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选,报学校审批,可授予相应等级的教学优秀奖或教学成果奖,还可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相应奖项。其评审材料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经指出尚不作改进或改进不明显的教师,教学单位应予更换,有的还要视其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处分:

1.有违反宪法的言行;

2.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出现教学事故,或出现严重教学事故;

3.教学效果很差,学生反映强烈;

4.学术水平低,教学中多次出现错误,难以胜任教学工作;

5.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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