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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20 00:16:25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学生是指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被列入贫困生档案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各职能部门和各教学系系,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团委、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各单位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经费支付。

    第八条 各教学系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审查各教学系推荐的勤工助学上岗学生资格,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工作。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 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五章  勤工助学学生上岗程序

    第十四条  各部门开学初根据工作需要向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申报本学期所需的勤工助学岗位数,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统计核实,安排本学期勤工助学岗位计划。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根据岗位计划数确定上岗人数,然后根据家庭经济困难人数,按比例分配各教学系勤工助学上岗人数指标。

    第十六条  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各教学系根据提出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指标等额推荐上岗人数,报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根据岗位和各教学系推荐的上岗学生情况,确定上岗学生的具体岗位,上岗时间,并通知学生上岗。学生接到通知后,到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领取上岗介绍信,凭上岗介绍信和学生证到相应部门报到上岗。

    第十八条  学生到用工单位后,应及时与用工单位签订《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40个工时,酬金每月200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8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由学生凭学生证到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领取。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孝感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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