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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1-11-14 19:50:44浏览量: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2010-2020年)》精神,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举措,是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为推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卫生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2005〕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和《湖北高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实施方案》(鄂教思政〔2005〕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建设
    1.高校要本着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理念,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高校要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或实施办法。
    2.高校应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一位校领导担任组长,心理健康教育专门机构、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处)院、宣传部门、教务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后勤保障服务部门、校医院以及各院(系)和相关学科教学研究单位等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制订,审查批准本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统筹领导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3.学校应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门机构。机构由校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或由领导小组授权相关部门(如学生工作部门或相关院系)代管,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机构负责人应由懂业务的专业人员担任。
    4.高校要建立健全的学校、院系、班级、学生宿舍四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各级各部门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计划与组织、宣传与推广、教学与研究、辅导与治疗等实际事务。院(系)党政领导中应有专人负责分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应安排1名具备心理健康教育资质的干部或教师具体负责本院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充分发挥学生班委会、党团支部、心理社团等学生组织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学生骨干、寝室长等协助班主任、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5.高校要围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的规范管理、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心理咨询工作流程、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心理健康教育从业者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6.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是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高校要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队伍。要按照师生(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比1:3000-5000的比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学生人数少于1万的学校配备专职教师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可根据实际需要从校内外选聘。
    7.高校要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学校整体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加强选拔、配备、培养和管理。选聘专兼职教师要从职业操守、专业教育背景、专业能力与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特别是直接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教师,应具有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学历和专业资质。专职教师的职务评聘应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序列;有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医学等专业学科设置的学校,也可纳入相应专业序列。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从事教学、咨询与治疗,以及其他专门的心理健康服务,应合理计算教学工作量,并给予相应报酬。
    8.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是一项专业性强、要求高的工作。高校要重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的专业培训工作,将师资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并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定期安排从事大学生心理咨询的教师接受专业督导;支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科学研究;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及可持续发展。
    9. 高校所有教职员工都负有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要着力构建和谐、良好的师生关系,强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全员参与意识。学校应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新进教师岗前培训课程体系。辅导员、班主任及其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干部等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力量,每年应为他们至少组织一次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应对学生宿舍管理员、校医院、保卫处及其他后勤服务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方面的常识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对心理危机的鉴别能力及心理健康知识素养。
高校应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应强调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的职责,着力增进导师与研究生的联系与情谊,减少师源性心理障碍;要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的心理健康与危机干预常识培训,提高他们对心理危机的识别能力。
   三、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体系建设
  10.高校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要着力建设符合国家人才培养目标、适合学生需要、有本校特色、受学生欢迎的课程教学体系,要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普遍接受心理健康课程教育。学校应至少开设一门心理健康教育类必修课或必选课,作为心理健康教育主干课程;另可开设系列选修课程,分别给予学分;学生在毕业前必须累计获得2个心理健康教育课学分。
    11.高校应在心理健康教育专门机构内设立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整合学校资源,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教研室要在充分了解学生心理辅导需求的基础上,科学设计本校的心理健康课程,要加强课程教学各环节的规范管理和质量控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力求贴近学生,要根据心理健康课程自身的特点,在教法上积极探索和创新,通过案例剖析、活动体验、行为训练等多种形式增强课堂教学效果。
  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体系建设
  12.高校要面向全体学生开展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不断创新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式,拓展心理健康教育途径,积极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13.高校要通过专家讲座、广播、电视、网络、校刊、学生社团活动等形式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重视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平台建设,开办专题网站(网页),充分开发利用网上教育资源。
    14.高校应充分发挥院(系)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主体作用,调动本院(系)广大教师、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开展自主创新的符合本院系学生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15. 高校要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自主作用;调动广大学生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我成长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支持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拓展与心理互助活动,在全体学生中培养勤于自助、善于求助、乐于助人的良好风尚。
  五、大学生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建设
  16.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等专门机构应该设置咨询室等从事各种心理健康服务的设施。多校区的要保证每个校区至少有1个咨询室。学校心理咨询室开放的单元时间或接待量要能满足学生的咨询需求,原则上保证每个工作日均有咨询室对学生开放;还可在院(系)及学生宿舍设立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室或谈心室。
  17.高校要加强心理咨询制度建设,遵循心理咨询的伦理规范,保证心理咨询工作按规定有效运行。应建立健全心理咨询的值班、预约、重点反馈等制度,加强心理咨询个案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坚持保密原则,按规定严格管理心理咨询记录和有关档案材料。应定期开展心理咨询个案的研讨与督导活动,不断提高心理咨询的专业水平。
    18.高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应经常开展工作坊和团体辅导活动,针对不同学生群体的需求,研究制订相应的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努力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健康发展。应以醒目方式向全校学生公布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的地址、咨询或预约电话、服务时间、咨询信箱和网址等。有条件的学校可提供网上咨询预约和网络咨询服务。
  六、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建设
    19.高校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重视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的作用,通过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心理危机定期排查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机情况。加强宣传,提高全体师生员工对心理危机的识别能力;加强对精神疾病,特别是抑郁症的预防和识别;对有较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予以重点关注,并根据心理状况及时加以疏导和干预。加强对患精神疾病学生康复及康复后的关注跟踪。
    20. 高校要制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预案,明确工作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积极在院(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校医院、精神疾病医疗机构等部门之间建立科学有效的心理危机转介机制。有条件的高校可在校医院设立精神科门诊,或聘请精神专科职业医师到校医院坐诊。对有较严重障碍性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及时指导学生到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就诊;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做好监控工作,并及时将学生按有关规定转介给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处理。转介过程应详细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21.高校要建立宿舍、班级、院系、学校心理危机四级预警系统。学生发生异常情况后,寝室长、班级心理委员等各级学生骨干应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院系心理健康教育主管领导报告并寻求支持。院系党政领导、学生政工干部及广大教师要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出现危机情况时要按照预案立即向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和心理健康教育机构报告,并在专家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快捷、有序地干预。学校心理咨询人员要牢固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22.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心理危机事件的善后工作,应重视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最大程度地减少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重大恶性危机事件发生后,还应采取得力措施对全校范围内的危机易感人群进行排查和干预,预防恶性事件的传染效应。同时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师生对心理危机事件的认识以及应对心理危机的能力。
    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件建设
    23. 高校要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经费,并将其纳入学校经费预算,按照每年生均(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研究生)不少于10—15元的标准划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以确保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日常工作需要。
    24.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场地建设,包括教师办公室、预约接待室、心理咨询室、团体辅导室、心理测评室等。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场地的面积和环境布置,要符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要求,能够满足学生接受教育和咨询的需求;场所面积应达到200—400平米,房间达到5—15间。高校还应为心理健康教育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常用心理测量工具、统计分析软件和心理健康类书籍等心理健康教育产品。
    八、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考核与评估
    25.为确保各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落到实处,省教育厅将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从加强领导、机构设置、工作机制、经费保障、场地面积、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活动、课堂教学、心理辅导和咨询、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及工作实效等方面,对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与考核;考核情况纳入湖北高校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作为评先奖优的重要依据。
    26.省教育厅将逐步推进湖北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和达标中心的申报、评审与建设工作;对达到本意见所列要求与标准的示范中心和达标中心,将拨付专项资金予以重点建设。教育厅还将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与表彰,并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表彰体系,切实提高我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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