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28 15:14:27浏览量:
教技〔2003〕2号
为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创新能力,我部在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211办(学科建设办)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
(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
为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创新能力,我部在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211办(学科建设办)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
(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