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报到截止日期后的两周(从报到截止日期后的第一天算起)。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必须接受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所进行的复查 ( 包括报考条件、入学资格、身体状况和文化知识等 )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在开学之日起两周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持学生证按照《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注册实施办法》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学生学籍异动和毕业的依据。
第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一般有平时、期中、期末三种考核办法。期中、期末的考核方式有开卷、闭卷、上机操作、实践(实验)操作、作品、运动、设计、口试、课程论文、社会调查等;平时考核的方式有听课、作业、实验、习题课、课堂讨论、小测验、小论文等。
凡一门课程跨学期进行教学的,每个学期都必须进行考核,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单独开设的实践 ( 实验 ) 课、实习课和毕业论文(设计)等,若分学期进行教学的,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 ( 取整 ) 制评定;无法按百分制评定时,可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制评定。百分制与四级制的转换标准为:优秀, 85 分以上;良好, 70-84 分;合格, 60-69 分;不合格, 60 分以下。
课程考核成绩应根据期中、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有期中考核的课程,期中考核成绩占 20%, 平时成绩占 30% (其中课堂考勤占 10% ),期末考试 ( 查 ) 成绩占 50% ;没进行期中考核的课程,平时成绩占 30% (其中课堂考勤占 10% ) , 期末考试 ( 查 ) 成绩占 70% 。含实践(实验、上机、技能等)的课程,应分别记载理论和实践考核成绩(其中理论考核成绩按上述办法评定,实践考核成绩按课程特点评定),并按开课计划理论与实践所占学分(或学时)比例评定课程总成绩。独立实践课程成绩按专业特点评定。
经学校批准进行教学及考试改革的课程,按批准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七条 课程考核的综合评定成绩在 60 分 ( 含 60 分 ) 以上或“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为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同时实行学分绩点制: 85 ~ 100 分为优秀, 70 ~ 84 分为良好, 60 ~ 69 分为合格,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其绩点分别为 4 、 3 、 2 、 0 。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应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成绩和对学生进行奖励的重要依据。
课程学分绩点 = 绩点数×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年计算一次。
第八条 思想品德课程的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综合思想品德课程考核成绩等形式进行评定。凡开课学期受到学校记过以上 ( 含记过 ) 处分者,其思想品德课成绩作不合格处理,必须重新学习。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每学期评定一次。经医院诊断不能修习体育运动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体育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状况的体育保健课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十条 学期期末考核一般不得申请缓考。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凭有关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院系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办理缓考手续。缓考于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缓考课程成绩按第六条规定综合评定。但具有第二十一条所规定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缓考。缓考不合格或缓考旷考者,不予补考,该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学期期末考核旷考者,课程成绩不予评定,不予补考,必须重新学习。
第十一条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有差错,须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院系负责人审核,教务处核准后由任课教师亲自更改并签名。不论何种原因,教师擅自更改成绩,以协助学生考试舞弊论;学生擅自更改成绩以考试舞弊论。
第十二条学生考核违纪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 不予补考,必须重新学习,同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详见《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毕业学期考核舞弊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准予补考一次。
三 补考、重修、免修、自修、辅修、弹性学制
第十三条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含第十条无故旷考者、第十二条考试舞弊受处分者、第二十一条无考核资格者),准予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达合格及以上者,该成绩均以“合格”记载。补考成绩仍不合格或补考旷考者,必须重新学习。重新学习课程的成绩按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综合评定。重新学习课程考核仍不合格者,继续重新学习;其他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重新学习,也可改修其他课程。重新学习课程(含改修课程)按学分缴纳重新学习费。
第十四条课程重新学习(含改修)由学生本人申请(必须重新学习和继续重新学习课程除外),所在院系下达重新学习通知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除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 ( 如实验、实习、社会调查、野外写生、毕业论文或设计等 ) 、军事理论及训练、以及本专业规定不能免修的课程外,学生均可申请免修。
在规定学程内,学生提前获得由省、国家组织的大学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者,其后续课程可申请免修,其课程学期成绩按过级成绩乘以权重系数 1.2 后记载(不超过 100 分)。
申请免修某门课程的学生,可在上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下 学期免修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自己的学习笔记、作业或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院系审核同意,会同开课单位安排考核。考核成绩在 80 分以上 ( 含 80 分 ) 者,报教务处核查备案,准予免修,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凡在国家、省、校级艺术节、运动会、科技文化节以及学习竞赛等活动中获得等级奖励的,经学生本人申请、院系同意,教务处(必要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其相关选修课可记学分,并准予免修。
第十六条学生申请某门课程自修(免听),须经任课教师面试,确认对该门课程有自修能力,可在本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开课院系提交自修(免听)的书面申请,经开课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核查备案,准予自修(免听),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期中(期末)考核,同时必须提交自己的学习笔记、作业或足以证明自己自学的材料,任课教师审阅后,给予平时成绩,其综合成绩的评定见本办法第六条。自修(免听)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申请自修(免听),必须重新学习。
第十七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1 .学习成绩优良,一到二年级内修读的课程全部合格,且主干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3.0 者;
2 .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基础课程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者;
第十八条学生申请辅修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辅修申请,经有关院系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办理辅修手续。修读辅修专业的管理按《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辅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各专业基本学制专科生为三年、本科为四年或五年(依教育部的规定)。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没有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但没有达到退学规定者,允许延长学习期限,但学生在校修读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教育部规定的基本学制的三年。
四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按课表上课和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学校对学生上课、实践、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军事训练活动等都要实行考勤。考勤项目为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课。上课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实践由指导教师负责考勤,其他活动由班主任负责考勤。各院系办公室应及时掌握学生缺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每学期末进行学期统计。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所修课程学期教学时数的 1/6 者、请假误课累计超过所修课程学期教学时数的 1/3 者、平时考核的实际成绩低于应有成绩的 1/3 者 , 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该课程学期成绩不予评定,不予补考,必须重新学习。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时必须请假。除无教学内容的双休日和节假日外,在规定的自习和辅导时间内,因故外出亦应请假,否则每次以缺课 1 学时计。请假期满,应向准假负责人销假。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医生证明 ; 因其他原因请假,必须交书面请假条。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 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所在院系办公室主任批准 ; 一周以上、半月以内由所在院系领导批准;半月以上由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延长请假时间的,必须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及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30-40 学时 ( 按本班级实际学时计算 ) 者,根据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41 ~ 60 学时者,根据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处分。
3.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61 ~ 8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 80 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资源情况,新生在开学之日起两周内,可以申请在一定范围内适当调整录取专业。
第二十五条在籍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1. 确有某种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
2. 个别学生 ( 不包括不符合招生体检要求的新生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 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适当专业学习者;
3. 学校认为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认为应当调整专业的学生;
5. 学校因专业调整或专业停办,原专业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或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
6. 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学业成绩考核又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可在相近学科内降级(或降层次)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必须经过学生本人及家长同意。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拟转出、转入学校签署同意意见,由转出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转学。转出本省或由外省(市)转入者,还须报经外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和转学:
1.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但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 本科三年级 ( 含三年级 ) 、专科二年级 ( 含二年级 ) 以上者;
4. 定向、委托培养学生;
5. 学业成绩和其他表现不符合要求者;
6. 应予退学者;
7. 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者。
8. 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 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转入院系审查、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2.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或跨省转学,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3. 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学期中途不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
4. 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转入前须经我校进行录取资格及品德、学业、健康等方面的审查,不合格者,不予接收。
第二十九条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以旷课论。
第三十条学生转专业以前所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的要求相同且成绩考核合格,其已获得的学分予以认定,其他课程可作为跨学科专业选修课予以认定。学生转专业以前,其可以认定的原专业课程门数和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修课程门数和应获学分总数 2/3 时,可以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六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学时的 1/3( 或 6 周 ) 以上者;
2. 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总学时的 1/3 但未达退学规定者;
3. 一学年或连续两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两个月以上者;
4.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申请者;
5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按有关程序办理休学手续。经学校决定必须休学的,由教务处(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下达休学通知给学生所在院系,由院系通知到学生本人,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原则上中途不得要求复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持医院诊断证明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经学校组织,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休学期间生活费自理,带工资的学生由原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
3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4.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5. 休学学生的户口关系不迁出学校。
6. 休学学生原则上要作学籍异动。
7.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三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自休学手续办理完毕三日内离开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逾期不离校又无正当理由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2 款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持休学通知单、有关证明和复学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2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医院诊断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因某种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提前复学且休学期不足半年的,若缺课未超过学期总学时的 1/3 ,可随原班学习,缺修课程可随下一年级修读。
4.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七 退学警告与退学
第三十八条每学期取得的总学分低于本专业规定应修学分 1/3 者,给予退学警告,暂缓注册。受退学警告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下达书面通知给学生本人及家长,并报教务处。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受退学警告的学生经补考取得的总学分仍未达到本学期规定应修学分 1/3 者;
2 .休学手续办理完毕未按规定离校又无正当理由者;
3.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审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4 .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以及严重的传染病等疾病者,或因意外伤残而不能坚持学习者;
5. 在校或在休学期内,擅自报考其他学校或被招工、参军者;
6.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 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9. 经学校认定需休学而拒不办理手续者;
10. 不论何种原因,在校修读年限超过基本学制三年者。
第四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按《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八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凡在籍学生,德育和体育合格,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取得了本专业要求的各类最低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孝感学院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的条件,由孝感学院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前按要求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可取得提前毕业资格,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按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发放。
第四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而未取得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按下列办法办理:
1. 学生修业期满,非毕业学期学业成绩合格,毕业学期的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一门不合格者(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专业实习等除外),允许终极补考一次。终极补考合格者,按正常毕业处理;终极补考仍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2. 学生修业期满,经补考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后,可在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新学习(重做),其程序是:学生本人到原所在院系办理相关手续,由开课单位安排重新学习(重做)考核时间和地点,报教务处备案。对结业生的重新学习(重做)的考核原则上随在校学生相同课程同期进行,考核结束三天内,相关院系将成绩连同试卷(论文或设计)等交教务处。重新学习(重做)合格者,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重新学习(重做)不合格以及逾期不申请重新学习(重做)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重新学习(重做)课程按学分缴纳重新学习费。
申请延长学习期限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相关院系安排教学活动。凡在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延长学习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离校后,不得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申请延长学习期限,按学年度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但总修业年限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三年。
3. 专业实习(含教育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考核不合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在工作满一年至两年内,由结业生申请,所在单位对其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进行综合考核并作出书面鉴定,经学校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凡获得毕业证书的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按《孝感学院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备案。
第四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第二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如只辅修第二专业规定的部分课程,学校只发给辅修成绩单或辅修证明。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学校核实,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