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新院教字[2012] 13 号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暂行 条 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和管理,提高我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14号)和《湖北省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及教学管理评估指标体系(试行)》(鄂教高[2001]18号)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教育中实现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衡量和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内容,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学生运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探讨、分析、研究和解决具体问题的总结性报告,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实践性和综合性,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时间为12周,计8学分。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一般安排在第七学期(或第九学期)完成,与正常教学同步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实行校、教学单位两级管理。学校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各教学单位由一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牵头。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指示精神,起草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毕业论文(设计)的有关文件,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宏观指导和必要的协调工作。
2.落实和分解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经费,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3.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常规检查和监督,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4.组织评选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并推荐省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
5.推进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改革,组织经验交流与改革成果推广应用。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委员会,在教学单位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落实学校关于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管理规定,明确本教学单位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目标。
2.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目标的具体要求,拟定本教学单位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
3.组织本单位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审查选题,检查工作进度和质量,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状况等。
4.对本教学单位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三章 征题、审题与选题
第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要有征题、审题制度和程序,征题及审题是关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征题和审题的基本原则是:
1.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满足教学基本要求,体现本专业基本训练内容,使学生获得比较全面的训练。
2.理科类应优先选择结合生产、科研实际的课题,努力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工科类应选择实际工程类型题目,逐步提高真题真做题目的比例。其中,结合科学研究、工程实际类题目和教师科研项目的题目总数应≥60%;文科类课题应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提倡立足地方经济发展,注重解决社会、经济、文化中的实际问题的题目总数应≥60%。各学科应有一定数量的具有创新性与实用性的论文(设计)或具有理论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和应用推广价值的论文(设计),其比例应≥5%。
3.选题的难易程度要适当,题目类型应多样化,努力做到因材施教。
第九条 学生选题的要求:
1.原则上每生一题。对于需由几名学生共同完成的课题,必须明确规定每名学生应独立完成的任务,使每名学生都能得到较全面的训练。新办专业、实验(践)性强的专业论文题目与学生比可适度放宽至l:3—l:4。
2.近两年课题或内容的重复率为25-35%。
3.提倡指导教师与学生双向选择,允许优秀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拟题目。
第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改变题目或内容的,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教学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土及以上学位,并按职称或学位配备指导学生人数,正高职称教师指导的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12人,副高职称或博士不超过10人,讲师或硕士不超过8人。 首次独立承担指导工作的教师,原则上应派专业素质好和有经验的教师把关和指导。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1.了解学生状况,分析学生条件,指导学生选题,审核学生开题,编写指导方案。
2.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解答学生所提出的问题,指导学生按规范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3.从德、智、体等方面关心学生成长,就学生的学习态度、能力水平、论文(设计)质量及毕业论文(设计)的应用价值等方面写出评语和建议,评定成绩,并督促和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准备工作。
4.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5.及时总结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在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期间,指导教师必须坚守岗位,在集中撰写时间内,其外出率应≤15%。确因工作需要外出者,必须经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并委派水平相当的教师代理指导。
第十四条 提倡和鼓励高学历高职称教师担任论文指导教师。
第五章 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在撰写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应做到:
1.努力学习,刻苦认真,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任务。
2.虚心接受指导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
3.独立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
4.热爱劳动,注意节约,爱护仪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规章制度。
第六章 毕业论文(设计)审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审核与成绩评定采用教师评阅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百分制(取整)计分。
第十七条 评阅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师包括指导教师和2名以上(含2名)本专业具备指导资格的其他教师。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之前,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应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认真审查和评阅,并写出评语。
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的评语主要包括:
1.对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
2.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态度,遵守纪律情况。
3.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有无创造性或应用价值。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5.是否具有答辩资格。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成员3~5名。答辩委员会在教学单位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可成立若干答辩小组。
第十九条 教学单位答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组织本单位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2.聘请毕业论文(设计)评阅教师(不包括指导教师);
3.必要时组织并主持教学单位级公开答辩工作;
4.审定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成绩。
第二十条 答辩小组成员应通读毕业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设计好答辩时的有关提问。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应按程序进行,并做好答辩记录。答辩成绩应当日公布,答辩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新进行答辩。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总成绩于答辩结束三天内,以教学单位为单位报送教务处,并向学生公布。
第七章 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应按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配合校内外专家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准备、选题、指导、评阅、答辩等环节进行检查。全校性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期检查每学年一次,全面评估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要切实保证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顺利完成,妥善处理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与其他教学工作的关系,努力减少和消除学生就业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不利影响。对确因就业应聘等原因而需要调整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及答辩时间的学生,在履行规定手续后可准假一次。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加强对学生在撰写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的思想教育工作。学生必须遵守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纪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对违反纪律者将严格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成绩评定为优秀的毕业论文(设计)及相关资料必须以教学单位为单位交由教务处保存。其他毕业论文(设计)及相关资料由各教学单位统一保存。
第二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新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将上学年度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情况、经验总结等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报教务处。教务处在此基础上形成全校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申报,参照湖北工程学院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专科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