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
财经政法系教学联络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31 10:51:37浏览量:

第一条 总则

    收集和反馈教学系、年级、班级在教学及管理活动出现的典型事例;反映广大师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反映教学和教学管理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认真如实填写《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课堂教学情况记录表》。

 

第二条 教学联络员基本职责

1.如实记载课堂教学中的学生到课率,填写《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课堂教学情况记录表》,并于每周周日点评时向班主任反馈并由班主任签字;

2.反映课堂教学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3.向教学系反映教师教学情况和教学效果;

4.反映实践教学、实验教学、多媒体教学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5.反映学生课外学习动态,第二课堂活动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6.反映学生学业考试、考查中的情况和问题;

7.反映学校教学基本设施的使用情况与问题;

8.反映其它与教学紧密相关的情况;

9. 传达由教务处和教学系发布的与教学相关的信息和通知。

10.教学联络员于每学期初将课表交于学习部,学习部安排教学办公室值班表,教学办公室值班情况为对教学联络员考核标准之一,无故旷到者,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条 教学联络员基本权利

1.对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的权利。

2.对教师和工作人员违反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提醒的权利。

3.向教师提出教学改革建议的权利。

4.监督学院有关教学管理措施落实的权利。

5.向学院有关部门举荐师生先进事迹的权利。

第四条 教学联络员管理要求

    1.教学联络员每学年初招聘一次,聘期为一学年,原则上每个班招聘1人。由学生自愿应聘,经各教学系考核并向教务处推荐。教学联络员一经聘用,由教务处颁发聘书,原则上中途不可更换。教学联络员如学业成绩不合格、出现违纪行为等,将立即解聘,收回聘书。

    2.每学期,系内将视本学期各教学联络员工作绩效评选系优秀教学联络员,颁发荣誉证书。

(1)凡获得优秀的教学联络员,将在综合测评中适当提高分值权重;

(2)凡获得优秀的教学联络员,在当年的评优、评先等活动中给予优先考虑;

(3)凡获得优秀的教学联络员,若有意愿向党组织积极靠拢的,将优先推荐。

    3.教学联络员必须如实记载考勤情况,若系内检查发现记载与实际不符的,将视情节严重给予一定的处分。凡达到三次及以上与实际情况记载不符的,将撤销教学联络员的资格。

(1)凡被撤销的教学联络员,当年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选的资格;

(2)凡被撤销的教学联络员,当年将不会考虑党组织发展情况。

    4.教学联络员聘期届满之际,学院将视其工作绩效评选优秀教学联络员,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条 其它

    此办法未尽的其它事宜,由财经政法系教学办公室最终解释。

 

 

财经政法系

201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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