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教发〔2010〕205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省直属普通高中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中发[2010]12号)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为规范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精神,我们拟定了《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资金渠道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全省平均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各地结合实际,可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费开支。国家助学金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我省实行每生每年1000元和2000元两档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6: 4分担。其中,地方负担部分,36个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及林区学校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大中城市按省与市2:8比例分担,市辖区按省、市、区2:5:3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按省、县(市、区)5:5比例分担。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条件:
(一)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农村、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
2.孤儿、烈士及残疾人家庭学生;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 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
7. 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8.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八条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年初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担比例,认真测算本地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本级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学校按要求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以下工作:
1. 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 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3. 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定受助名单;
4. 学校将评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 学校根据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名单,填报《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见附表2),于9月底前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填写《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附表3),连同《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将国家助学金资金落实到各学校,由各学校按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名单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收到资金或预算指标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划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并履行好签领手续。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成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完善国家助学金申报、评审、公示、发放、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普通高中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要建立学生资助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证明材料、受理结果、资金收支凭证和工作情况资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普通高中在发放国家助学金时,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卡时,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八条 各地在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中,要尽可能地避免重复资助现象,对已经享受到其他各类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九条 普通高中要按有关规定从事业费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4%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二十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本办法政策实施范围: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
2、经物价部门批准,比照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收费。
3、举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招收的学生中有符合本办法条件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普通高中资助体系,进一步完善高中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办法。要统筹各类资助资金,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社会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高中国家助学金要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资助工作过程中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